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开始审议由国务院提交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据悉,草案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进行了修改,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广大市民及车主对此有何看法?11月1日,本报就此发出讨论话题,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一周来,我们先后收到了百余篇稿件,现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摘编。
-说法一
10%的赔偿比例有利于减少交通违法行为
毋庸置疑,“弱势群体”的利益需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发点是好的。然而,事实证明,这种“保护”无异于饮鸩止渴,不少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了这种“保护”,不顾自身安全闯红灯、翻栏杆、与机动车抢道等,交通违法者前赴后继。
“机动车撞人无责最高赔偿10%”的规定,看似冷酷无情,实则是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最好的保护。如此一来,相信更多的人会主动遵章守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法律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我认为,这不仅是对“弱势群体”强有力的保护,还有助于减少交通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河南平顶山闫铭涛)
机动车数量高速增长而道路交通设施却处于滞后状态,因此我国道路交通并不让人满意,而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出于从众心理和侥幸意识,违反交通法规现象时有发生,更大大加剧了交通混乱,成为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
交管部门为解困局,针对机动车的管理,有了电子眼、测速仪等高科技工具,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违法行为监管却显得苍白无力。
如今,“机动车撞人无责最高赔偿10%”的新规定,无疑提高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违法成本。这对于警示和提高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以往司空见惯的行人不走人行道、乱攀爬交通隔离栏、横过马路等违法行为也会相应减少,这样,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降低交通事故率将会有帮助。
(河南郑州侯巧凡)
-说法二
法律不应有强弱之分
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来,我就发表过自己的意见。我认为这次要修正,首先要体现公正原则,“弱势群体”也要遵纪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尽快地提高我们的国民素质。
我认为,“机动车撞人无责最高赔偿10%”的规定只会助长那些道德观念差、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去继续违反交通法,从而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也可以继续去闯红灯、与机动车抢道等,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交通事故。
我无车,也属于“弱势群体”中的一员,但我认为谁有多大责任就应承担多大责任,如果机动车无责的话10%也不应该赔。
(河南郑州高海平)
我是一个驾驶员,但不是有车族,我想就交通事故中车撞人无责赔偿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我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既然是法律就应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分什么弱势群体、强势群体,况且也分不清谁是弱势群体谁是强势群体,比如我给单位开车,每月千把块钱,撞了一个骑自行车的百万富翁,我无责任却要赔偿他经济损失,谁是弱势谁是强势呢?所以我说一分钱也不能赔,还要让他赔偿车辆损失和我的误工损失。只有机动车无责不赔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让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敢违法,从而更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河南开封赵航)
-说法三
车撞人无责赔10%合理合法
如果机动车无责不用赔偿的话,可能会造成个别机动车驾驶人不顾那些不慎违反交通法的人的安危横冲直撞,从而酿成不必要的事故。而“机动车撞人无责最高赔偿10%”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机动车司机的行为,可以说是合情合理合法。毕竟,这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本意并没有改变,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修改后的赔偿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不仅可以为今后有效化解事故双方的纠纷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还可大大降低事故处理民警的工作强度。
(河南三门峡范军朝)
我认为10%的无责赔偿上限合法合理。首先体现了民法的公平性原则,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无责仍要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赔偿责任的话,就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对交通法规的维护。10%的无责赔偿上限既体现了保护交通运行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也照顾到了机动车一方的利益。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行为中处于弱势,但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驾驶员,除了极少数发了大财的以外,绝大多数即使不能称为弱者,也很难称为强者。采用了10%的比例,主要是考虑到事故处理办法经过多年的实践,被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了。 (河南郑州姚明) 【第1页 共3页】 [下一页] [末页] |